一.服務對象 |
長期臥床的慢性病患。 喪失自我照顧能力者。 須接受安寧療護者。 不包括:失智症遊走者、急性精神病患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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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.服務地區 |
不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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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.服務內容 |
提供住民生理、心理、社會、靈性等四方面需求的照顧。 (1)生理方面:提供進食、排泄、呼吸、康樂活動與休閒、衣著清潔、休息與睡眠、沐浴及洗髮等日常生活需要。 (2)心理、社會方面:提供住民安全、隱私、所屬感、自尊的照護環境;安排節慶活動、親子活動,鼓勵住民參與人際的互動交流;徵求志工關懷陪伴及社區團體探視、表演;提供可利用的社會福利資源等。 (3)靈性方面:提供關懷的照護,尊重住民、家屬的宗教信仰,結合本院佛堂、佛像、聖像設備,給予靈性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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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.服務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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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生活照顧:包括飲食起居照顧,如協助盥洗、餵食或管灌、定時翻身扣背、肢體關節活動、洗衣、親友聯繫等。 (二)護理照顧:定期身體健康檢查,隨時評估健康狀況、依住民需要擬訂護理計劃、每日測量血壓、心跳、呼吸、體溫、定期測量血糖,安排服藥、蒸氣吸入、傷口護理等。 (三)醫療服務:醫師定期巡診、居家護理定期更換置留之導管、流感疫苗接種等。 (四)營養服務:合格營養師提供營養評估,適合的飲食菜單、特殊個案疾病飲食菜單、廚房衛生安全管理的專業建議或協助。 (五)復健服務:復健師每週2-3次,依個別需要安排適宜之活動,並提供住民狀況評估,保持住民身體最佳之功能。 (六)休閒服務:不定期舉辦多元化的康樂活動,內容包含人際關懷互動與文物動態活動,邀請家屬參加,並結合社區、社會公益團體及愛心人士探視關懷住民。 (七)諮詢輔導:提供各項諮詢服務,並協助辦理補助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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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.入住前之 準備 |
(一)體檢項目包括: 1.胸部X光 2.血液常規 3.血液生化 4.尿液常規 5.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抗體 6.阿米巴痢疾 7.桿菌性痢疾 8.寄生蟲 9.愛滋病 10.梅毒 11.皮膚疥瘡檢查 12.48小時內核酸檢測(PCR)檢查 若有上列傳染性疾病,需先至醫療院所治療後再予以評估。
(二)證 件: 1.健保卡 2.住民身分證影本 3.福利證明文件影本(重大傷病卡、殘障手冊、低收入戶證明) 4.病歷摘要及胸部X光、血液及大便檢查報告。
(三)日用品: 1.換洗衣物(前扣式為佳)、襪子及外套。 2.牙膏、牙刷、毛巾、假牙、梳子、刮鬍刀、指甲剪。 3.鼻毛剪、眼鏡、潤膚油或乳液等個人用品。 4.喜愛之物品,如照片、書籍、信仰宗教之信物等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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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.繳費方式 |
匯款銀行: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 銀行帳號:012-03-001367-9 銀行戶名:陽明常春護理之家胡翠美 |
七.繳費規定 |
於當月月初10日內付清當月之照顧費及前月之耗材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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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.飲食規定 |
住民飲食由營養師調配,護理人員、照顧服務員及家屬等依病情協助住民用膳或餵食。 家屬可為住民準備熟食,帶至護理之家溫熱,在護理之家不可生煮食物,放至冰箱食物不可超過兩週,否則丟棄。 住民有飲食限制,如糖尿病、心臟病、高血壓、痛風等,家屬應遵守飲食限制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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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.探訪規定 |
探訪時間早上9點至晚上6點。患有傳染病者或攜帶寵物者,請勿探訪住民。 每位住民1天限探視1次,每日至多開放3個探視時段,早(09:00-12:00)、午(13:00-16:00)、晚時段(16:01-18:00)。每住民一個時段30分鐘(包括環境清潔時間5分鐘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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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.用電規定 |
可以使用15安培內之收錄音光碟機,其他電器用品勿用,唯恐電量無法負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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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.用藥規定 |
(一)維他命類:無行為能力者,交護理人員給予;清楚者諮詢藥師或醫師後可自行保管。 (二)長期治療性藥物,須經本家醫師同意。 自備藥物須明確標示:藥名、劑量、用法。 可經醫師診視後處方領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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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.請假規則 |
住民外出請假,應經由家屬填寫請假單完成後得行之。 家屬陪同返回護理之家時,應告知工作人員,關於住民外出時之情況或 特殊事件。 基本照顧費不予退費。 未經本機構完成請假手續,擅自離開者,發生任何問題,與本家無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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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.退居手續 |
1.住民決定退居時,告知工作人員,並於當日請立同意書人帶身分證文件俾便憑辦。 2.若有管路住民退居後返家,則轉介居家護理。 3.同意住民每年接受流感疫苗預防注射。 4.住民若需院外就醫,可選擇本家合約或指定欲送往之醫院。 5.依住民病情變化,願意簽署不急救同意書,請洽護理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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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.權益告知 |
生活公約: 1.本機構設有門禁管制,為保護住民及工作人員安全,來訪時請於一樓登記並測量體溫;若有體溫超過38度或身體不適時,請執行自我健康管理。 2.探訪住民前後,請記得洗手或消毒,保護住民、保護您和我。 3.每位住民1天限探視1次,每日至多開放3個探視時段,早(09:00-12:00)、午(13:00-16:00)、晚時段(16:01-18:00)。每住民一個時段30分鐘(包括環境清潔時間5分鐘) 4.嚴禁室內吸煙、賭博、酗酒鬧事、鬥毆行為、儲藏危險物品或違禁物。 5.公用物品請勿任意移動,如使用公用物品,用畢請歸位,若有毀損,應照價賠償,亦不得擅自動用他人財物,違者送警查辦。 6.不得有擅自進住、遷出、頂讓、互換床位等行為。 7.不得引介商人進出買賣物品。 8.非經許可不得擅自炊膳或接裝影響安全之私人電器用品。 9.不得飼養動物,並維持寢室之整潔。 10.休息時間,請勿大聲喧嘩,應保持適當音量,以免妨礙他人休息。 11.應與他人和睦相處,請勿無端惹是生非,如有問題由機構協調處理。 12.為維護住民安全,應遵守本機構規定,外出請先請假,返室請銷假。 13.貴重物品建議由家屬帶回,若為不可拆除之飾品,於入住時拍照記錄存檔。 14.以上各項如因疾病因素造成,由機構視個案狀況協調處理。 15.可攜帶個人喜愛之照片、衣物以佈置個別化生活空間。 16.可依宗教需求使用機構多功能空間。 17.可申請租賃機構多功能辦公室,時間與使用方式請洽書記。 18.可提出社會資源聯結與輔具等申請,請洽社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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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利益務: 1.本機構對所有住民均一視同仁,不因種族、年齡或信仰等因素而不同。 2.確保住民在安全的環境中獲得專業的醫療、護理、生活照護等服務。 3.住民的病情與健康紀錄等個人資料,本機構均妥善保管並絕對尊重個人隱私權。 4.遵照醫師醫囑,配合治療。 5.您有權利反應您的感謝或不滿,可告知工作人員,或請充分利用電梯內及各樓層之意見箱。 6.請遵守機構訂定之生活公約。 7.敬請配合按時繳交照護費用。 |